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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谢**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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