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与被告王*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桑*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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