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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