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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寿**鄢陵支公司、被告中国**司许昌分公司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中国人寿**鄢陵支公司、被告中国**司许昌分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鄢陵支公司、被告中国**司许昌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鄢陵支公司、被告中国**司许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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