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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