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人寿保险周**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金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保险周**司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李**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金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