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献诉被告陈**提供劳务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献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遂献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遂献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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