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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与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海春鹏诉被告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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