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吴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任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吴某某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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