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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田*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3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女田*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房屋一套(位于潘营村马仕果品店附近,面积140平方)、汽车一辆,有共同债务30000元,无共同债权,由于二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薄,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赌博成瘾,网聊成癖,虽经人劝说,被告拒不悔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田*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后八轮汽车一辆依法分割,共同务债务300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孙某某感情很好,我们通过婚前深入了解,相互之间有了感情才结的婚,孙某某的性格、人品都不错,即便孙某某提出离婚,我也不坚决不同意,我有决心、信心、能力挽救和感化妻子孙某某,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我请求法官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和我的之间的疙瘩,维护我们这个不该解体的家庭,我与原告孙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有幼女需要双方抚养教育,为了孩子的身心××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13日(农历)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田*乙,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对原告孙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田*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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