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甲因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万**、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4月13日领证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马*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能很好沟通,经常拌嘴生气,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1、请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1000抚养费:3、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我现在不同意离婚,前几天我们生气,他把我打成轻伤,现在公安局正在处理这事,等这件事处理结束了再说离婚的事。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结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子。婚前双方有一定了解,婚后双方感情相处较好,原告马*甲在江苏吴江打工,被杨*告在家带孩子,由于原告经常在外务工,双方在家相处较短,沟通较少,因孩子教育和其它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有所疏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有较为牢固的家庭关系及感情基础,孩子尚且年幼,需要父母共同呵护,稳定的婚姻和幸福的家庭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虽有矛盾发生,但夫妻感情尚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依然有挽回的可能。故原告之离婚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甲与被告杨*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