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庭审前提出申请撤回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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