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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刘建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及原审原告刘**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限公司及刘**于2013年7月17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河南**有限公司支付郑州**限公司及刘**咨询费165000元,违约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有限公司承担。河南**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1、郑州**限公司及刘**继续完成“与郑州**委会续签下来2018年至2030年沙口路加油加气站所占土地租赁协议”的合同义务;如经努力,续签土地签订不下来,请郑州**限公司及刘**明确给予河南**有限公司答复;2、本案的本诉和反诉费均由郑州**限公司及刘**负担。在原审诉讼过程中,郑州**限公司及刘**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河南**有限公司支付郑州**限公司及刘**咨询费210000元(计算至2014年2月),违约金5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有限公司承担。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管民二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苏泽江,被上诉人郑州**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原审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二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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