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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与被上诉人刘**、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潘*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上诉人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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