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濮**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