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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中国农**限公司郏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魏**于2015年4月30日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农**支行立即返还魏**80000元人民币及其利息(利息按同期人**行借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农**支行承担。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魏**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农**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崔**、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2年8月13日,魏**在农**支行办理一张农行借记卡,卡号为62284520600375XXXXX,户名魏**。开户后,2014年4月24日通过自动授权的方式,该卡通过8笔每笔交易10000元共计80000元。魏**因此认为,自己账户内的存款被转走,农**支行违反了其合同义务,侵犯了储户的财产利息,故诉至法院。

原审另查明,魏**提供了郏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证明一份,事发后,魏**向郏县公安局报案,现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魏*婵在农**支行开户后,作为银行卡的持有者,其应合理保管该卡及密码,农**支行应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农**支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魏*婵称农**支行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储户的财产利益,应承担违约责任,魏*婵有就农**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魏*婵在农**支行办理的借记卡,设置的是凭密码支取。虽然魏*婵在同一天内发生8笔共计80000元的交易,魏*婵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对此事至今未对出现此事的原因作出结论。魏*婵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农**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并因此造成魏*婵卡内资金减少的事实,故对魏*婵要求农**支行返还8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魏*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魏*婵负担。

上诉人诉称

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农**支行负有保障魏**存款不被任何单位或个人随意扣划的合同义务,在魏**从未开通任何自动授权业务的情况下,农**支行将魏**存款80000元转给他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农**支行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公平,请求依法驳回魏**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一致。另查明,1、本案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款项80000元系以自动授权方式从魏**在农**支行开立的账户中划出的事实没有异议。自动授权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交易渠道代码为“CMIP”、交易代码为“3959”。2、针对自动授权业务,农**支行在本案一审庭审中陈述为:自动授权是持卡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可能是网上的也可能是纸质的,以自动发出一个支付指令给第三方,第三方根据指令进行相关交易,和支付宝是一个性质,具体持卡人和哪一方签订自动授权,银行不清楚。CMIP属于交易渠道,通过网上操作自动通过银行扣款,必须有卡密码、客户号、登录号,才能交易成功。魏**对上述解释未提出异议,但称其本人从未与第三方签订自动授权协议,也未使用支付宝等第三方平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魏**与农**支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有保障合法存款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2014年4月24日,魏**在农**支行的存款以自动授权的交易方式被转出,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均无异议,现魏**以农**支行在自动授权业务监管方面存在过错,构成违约并造成其资金损失为由要求农**支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魏**有就农**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其损失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的责任,但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动授权业务无须经农**支行审查同意即可实现交易的特征,魏**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农**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并造成魏**卡内资金减少的事实,故对魏**要求农**支行承担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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