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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孔**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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