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贵立因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雷贵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雷贵立、许昌**限公司各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分别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