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康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小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小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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