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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乡市封丘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封**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被上诉人移动封**司委托代理人谭*、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宋**称2014年6-7月份发现本人手机号码158××××2918被外人使用,并多次收到存款和不良信息,但未提供确切证据。宋**手机录音中,无法证明宋**的主张,也未能提供手机号被外人使用。法院调取2014年1-12月份通话记录,无法调取。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宋**诉请移动封丘公司依法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虽提供手机通话录音,但不能证明宋**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诉请,原审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宋**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宋**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宋**发现其手机号码在2014年6月至7月被外人使用,该号码是系一名女士接听,并多次收到存款信息和不良信息,严重影响了宋**的正常生活,移动封丘公司侵犯了宋**的合法权益。宋**在原审中申请调取2014年1月至l2月通话记录,宋**有权申请法律部门提取通话记录,人民法院在调取的时候应通知宋**在场,并由宋**输入密码,调取通话记录打印清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移动封丘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移动封丘公司答辩称:宋**所说手机收到不良信息没有任何依据,其要求调取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宋**主张移动封丘公司侵犯了宋**的合法权益,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宋**在原审中申请调取的证据,系人民法院不能依法调取的证据,故其调取证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该部分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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