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赵**、赵**、宋**、赵**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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