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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河南筑**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7408号民事判决,河南筑**限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杨**以经慎重考虑,自愿撤回对河南筑**限公司的一审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同意杨**撤回对其公司的起诉,并口头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杨**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可依其意愿提起诉讼,也可依处分原则撤销诉讼。杨**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不违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准许。因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40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295元,减半收取1147.5元,由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河南筑**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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