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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冯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冯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书香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赵书香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赵书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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