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张**、冯青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书香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赵书香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照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01506号民事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元由赵书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