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高**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李**、南阳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阳市高**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阳市高**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市高**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南阳市**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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