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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限公司与马**、三门峡**有限公司、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凯**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三门峡**有限公司、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凯**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柳新苇,被上诉人马**及委托代理人聂**、白**,被上诉人三门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陈**、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910元,河南凯**限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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