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原告河南凯**限公司诉被告王国计、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凯**限公司于2015年2月26日以已与被告王国计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凯**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收取709元,由原告河南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于*与刁大力、张**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刁大力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凯**限公司与马**、三门峡**有限公司、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凯**限公司与田**、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凯**限公司诉洛阳知林果木种植有限公司、高青子、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鲁**等与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河南凯**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陈**、胡留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张**与郭*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