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刁大力与被告南阳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自2013年5月2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三套,金额3717000元,被告保证房屋手续合法,如原告因故选择退房,被告应在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等。被告张*对房款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原告依约缴纳了房款,但被告却不能提供房屋的合法手续及交付房屋。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之间购房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购房款3000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刁大力诉称与二被告南阳市**限公司、张*之间存在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请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其购房款3000000元,但原告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基本情况信息,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起诉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刁大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原告尹**。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