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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赵**、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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