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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颁证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文诉被告淅川县人民政府不服行政颁证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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