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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赵**、黄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任*在位于新密**办事处长乐路与栖霞路交叉口自己经营的逍遥镇胡辣汤早餐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泡打粉”加工包子销售。2015年6月19日,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前往该早餐店检查时,当场查处任*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行为。

被告人任*于2015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任*供述,证人张*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依据以上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被告人任*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辩称,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任*早餐店查获了其尚未完全销售完的12个包子和半袋泡打粉,任*的行为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任*其主观恶性不大,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至2015年6月19日期间,被告人任*在位于新密**办事处长乐路与栖霞路交叉口自己经营的逍遥镇胡辣汤早餐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加工包子进行销售。2015年6月19日,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前往该早餐店检查时,现场查获一袋没有用完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及使用该泡打粉加工的包子十二个并予以扣押。

被告人任*于2015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另查明,国**计生委等5部门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添加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经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任*店内查获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90mg/kg,使用的香甜泡打粉中铝含量为4.3%。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供述,证实2015年6月19日上午10点钟左右,派出所民警来到店内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袋快用完的香甜泡打粉和一笼卖剩下的12个包子。被公安机关查获的香甜泡打粉是一个黄色包装的塑料袋子,袋子上面写着“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剑石牌,重量是2.5千克,生产厂家是桂林市**责任公司,袋内装的是白色面粉,价格是15元。塑料包背面上写着配料有:硫酸铝钾(无水物)47%、碳酸氢钠42%、碳酸钙6%、食用玉米淀粉、蒸馏单硬脂酸甘油脂小于等于2%、糖精钠0.3%、食用香精0.06%。泡打粉是在新密市矿务局菜市场内的一家干菜店内购买的,和面的时候会往里面放一点香甜泡打粉,一次一般会和八斤面。每次加一小把香甜泡打粉,大概能蒸15笼包子,一笼有10个包子。一笼包子4元,一天能卖15笼,大概能卖60元左右。其是于2015年4月份开始卖包子的,其一个朋友告诉其蒸包子和面的时候可以放一点香甜泡打粉。

2014年新密市**管理局去其店检查过,当时告诉其不准随便使用色素和香甜泡打粉,后来其还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业务培训过,当时也讲了不准使用香甜泡打粉,培训结束之后给从业者还办理了上岗证。其还听朋友说过,香甜泡打粉里面含有铝的不能使用。其知道蒸包子使用香甜泡打粉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2、证人张*证言,证实其和其老公任*在新密市栖霞路与长乐路交叉口西南角卖胡辣汤,店名叫逍遥镇胡辣汤。店里卖的小笼包是其老公任*蒸的,面也是他和的,他在蒸包子的时候添加的有香甜泡打粉,每次蒸包子的时候放一小撮,每天能卖100个左右的包子。香甜泡打粉放在一个黄色包装的塑料袋子里,袋子上面写着“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重量是2.5千克,袋内装的是白色粉面。民警查获时有两袋香甜泡打粉,其中一袋快用完了,另一袋还有一半。其经营的逍遥镇胡辣汤有营业执照和健康证。其不知道添加泡打粉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3、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19日上午9时许,公安民警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长乐路与栖霞路交叉口西南角会奇逍遥镇胡**门市检查时,现场查获一袋快用完的香甜泡打粉和一笼卖剩下的12个包子,并予以扣押。

4、国**计生委等5部门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证实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在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中添加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5、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于2015年6月23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办案民警将涉案物品扣押后,于2015年6月23日与河南省**检验院取得联系,并及时将扣押检材送去进行检测。

6、新密市公安局青屏街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实因案件需要,扣押涉案物品送往河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鉴定后,因为熟食不易保存,鉴定结果出具后现已无实物。

7、检验机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证实对在任某经营的早餐店内扣押的香甜泡打粉和包子进行检验,香甜泡打粉中铝含量为4.3%,包子中铝的残留量是190mg/kg。

8、新密市**管理局培训签到表,证实任*参加了餐饮从业人员培训。

9、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系被告人任*对其经营的逍遥镇胡辣汤门市进行辨认。

10、西华县公安局逍遥派出所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证明一份,证实任*在其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行为。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任*于2015年6月19日被传唤到案。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任*的个人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辩称,因新密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任*早餐店查获了其尚未完全销售完的12个包子和半袋泡打粉,任*的行为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证,被告人任*供述、证人张*证言、新密市**管理局培训签到表、检验报告、国**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等在案证据证实,任*在其生产的包子中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含有硫酸铝钾的泡打粉并进行销售,系犯罪既遂,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辩称,任*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任*所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任*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任*供犯罪所用的“剑石牌香甜泡打粉食品添加剂”依法应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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