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魏**、纪**、丁**、李**、李**、于**、吴*冰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魏**、纪**、丁**、李**、李**、于**、吴*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张**、魏**、纪**、丁**、李**、李**、于**、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张**、魏**、纪**、丁**、李**、李**、于**、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张*、张**、魏**、纪**、丁**、李**、李**、于**、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