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上诉人三**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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