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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元**有限公司与李**、水军才、王**、李**、濮阳黄**有限公司、三**团资产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三门峡元**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18元减半收取3509元,由上诉人三**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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