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3)驿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诉讼费缓交期内,赵*申请免交诉讼费未获批准。在诉讼费缓交期满之后,经本院通知,赵*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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