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三门**有限公司与三门**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阴小梅、宋**、李**、侯**、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有限公司、三门峡**有限公司、阴小梅、宋**、李**、侯**、李**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09年4月27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复,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成立三门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核准开业。2012年2月13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复,在三门峡**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三门**有限公司,并核准开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10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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