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张*、袁*广、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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