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何**、何**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朱*与被上诉人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豫14民终929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息县**管理局与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张**、张**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李*与河南鑫**任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