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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害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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