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何**、何**、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何**、何**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何**、何**、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