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谢**、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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