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宝**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涧西区物业管理及水电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洛**管办(2015)39号限期撤离通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通知书违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洛阳**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