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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