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亢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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