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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交第二**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交第二**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月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后,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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