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瀚诉被告河南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亢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洛阳宝**限公司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洛阳**限公司、河南鑫**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中交第二**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牛**公司与莱州市**研究所、潘**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省**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郑州市**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杨**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城**限公司与河南惠**限公司、郑州市**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黄**与焦作**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