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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陈*、李*、卢*?捶秆靶谱淌伦铮?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陈*、李*、卢*?醇傲醺盏谋缁と寺硎榛?、卢*?吹谋缁と司敖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20时许,丁**(另案处理)与朋友驾驶车辆沿南阳市工农路往南行驶至新华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停在路边刘*朋友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在协商赔偿过程中,丁**先后纠集被告人刘*、陈*、李*、卢*?吹热说较殖。?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持刀、陈*、李*、卢*?吹热顺止靼舳粤醪┡勾颍?致刘*双腿及肢体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刘*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陈*、李*、卢红?垂室馄苹瞪缁嶂刃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卢红?聪道鄯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称是对方先动手。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被告人认罪,希望从轻判处拘役。

被告人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李**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卢*?炊灾缚氐姆缸锸率滴抟煲椤?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卢*?聪荡臃盖胰献铩⒒谧铮?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20时许,丁**(另案处理)与朋友驾驶车辆沿南阳市工农路往南行驶至新华路交叉口附近时,与停在路边刘*朋友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在协商赔偿过程中,丁**先后纠集被告人刘*、陈*、李*、卢*?吹热说较殖。?因言语不和双方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持刀、陈*、李*、卢*?吹热顺止靼舳粤醪┡勾颍?致刘*双腿及肢体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刘*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陈*、李*、卢*?吹墓┦鲇氡缃猓?2、被害人刘*的陈述;3、证人黄**、徐**、冯*等人的证言;4、伤情鉴定结论;5、刘*、陈*、卢*?词芄?刑事处罚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陈*、李*、卢*?垂室馄苹瞪缁嶂刃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卢*?聪道鄯福?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卢*?幢缁と吮绯坡?红?词谴臃赣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四名被告人因同一行为受行政处罚被行政拘留的期间,依法应予折抵相应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的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被告人陈**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陈*的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被告人卢*?捶秆靶谱淌伦铮?判处有期徒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卢*?吹男唐谧?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

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的刑期自2013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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