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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吕**与被申请人魏**、谭**、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与被申请人魏**、谭**、孙**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吕**再审申请称:三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协议,申请人作为共有人从未参与,也没有签字,事后也无认可,因此该协议应为无效。并且魏**、谭**明知孙**出售房屋未经申请人同意,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因此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故二审判决有误,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经审查后认为:1998年9月22魏**与孙**就双方争议的房产达成买卖协议,2004年9月13魏**、谭**与孙**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魏**支付了双方约定的房款,并入住该房屋。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吕**与孙**系夫妻关系,在长达16年的时间内,吕**称不知道该房产的处理情况显与常理不符。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

综上,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吕**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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