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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蒲*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龚**、被上诉人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曹祥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0日,李**的父母李**与李*离婚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做出(2009)宛龙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约定:婚生子李**随其母亲李**生活,其父李*不支付抚养费。李**是李**的爷爷,2011年,李**的移民占地款6400元,由李**代领走,至今尚未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为卧龙区蒲山镇黄渠河村民,对其应有的6400元移民占地款享有合法权益,李**无正当理由占有,代领后拒不退还,致使李**的该利益受到损失,构成不当得利,6400元应退还给李**,因此,李**要求李**退还6400元移民占地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李**辩称,自己将李**从其四个月大时起,抚养六年,为其支出抚养、教育费及日常消费数额远超过代领李**的6400元移民占地款,且该款项已全部用于负担李**的消费中,因李**对李**的抚养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李**要求抵销其占有李**6400元移民占地款的辩解,不能成立,对该请求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李**退还李**64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上诉人诉称

李**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领取的6400元不构成不当得利,上诉人抚养李**6年,支出学费8000多元,应予以抵销,原审处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公正处理。

被上诉人辩称

李**答辩称,6400元属于不当得利,上诉人无权占有、支配,上诉人所述不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上诉人已领取6400元占地补偿款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李**的抚养问题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上诉人在领取该款项后未予返还的情形,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上诉人以实际支出学费主张抵销不能成立,因为,李**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学费的法定承担者应为其监护人,现李**主张抵销的教育费、抚养费主体不适格,与本案亦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协商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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