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小铁居委会王**庄组与被告河**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卧**小铁居委会王**庄组以被告已停止营运,找不到原责任人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卧**小铁居委会王**庄组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南阳市卧**小铁居委会王**庄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南阳市卧**小铁居委会王**庄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