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有限公司、李**、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诉讼中,原告南阳**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4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24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