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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杜**、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姜**因与被上诉人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杜**、姜**向宋**借款30万元整,并出具借据一张,但借据上未约定利息,也未注明还款时间。2015年4月份,宋**要求杜**、姜**偿还借款,该二人表示无力支付,宋**多次催讨无果,向原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杜**、姜**向宋**借款30万元事实清楚,该二人对此也认可,其不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杜**、姜**现要求展期还款,但宋**不同意,故杜**、姜**应即时偿还借款。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故宋**要求杜**、姜**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经该院调解,双方就还款时间达不成一致,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杜**与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宋**借款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170元,由杜**、姜**共同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杜**、姜**共同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对被上诉人的借款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被上诉人也对上诉人说钱可以慢慢还。谁知今年生意不好做,上诉人经营出现了困难,无法及时还款,请求被上诉人宽限几天,而且被上诉人也表示可以分批还款,原审法院在上诉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在没有查清还款具体时间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还款,会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辩称:本案借贷关系明确,如不明确的话,被答辩人也不会给答辩人出具30万元的借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宋**与杜**、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杜**、姜**理应向宋**偿还借款。宋**与杜**、姜**之间的借条虽然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对此宋**以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催告杜**、姜**向其还款,该催告行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该催告行为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杜**、姜**并没有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上诉观点,故,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杜**、姜**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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