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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王**等与平顶山**道办事处泉上社区村民委员会、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程**、王**、李*中与原审被上诉人平顶山**道办事处泉上社区村民委员会(原鲁山县梁洼镇泉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泉上村委)、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1)鲁*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程**、王**、李*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平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该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判决确有错误为由,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豫04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程**、王**及原审上诉人李*中的委托代理人程**、原审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上诉人泉上村委的委托代理人李*、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平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及鲁山县人民法院(2011)鲁*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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