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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郑州大业兴房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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